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从2009版更新到2018版之后,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发生了重大变更,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都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往往此时距上次备案的时间未满三年
那么评估后是等到三年到期后重新备案呢,还是重新评估后立即进行新的备案呢?有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此把握不准,造成了一定的违规
同时,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重大危险源出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所以,出现第十一条第2到6款情形之一的,即使备案尚未三年到期,危险化学品单位也应重新备案。当然,重新备案之前要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重新评估